美國模式
據(jù)美國1934年《通信法》第203條,所有電信經營者都有義務依照FCC(聯(lián)邦通信委員會)制定的要求,向FCC提出有關調整資費標準的申請。而《1996年電信法》的頒布則是從局部競爭走向全局競爭的標志性事件。
為創(chuàng)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(huán)境,FCC采取了對具有支配地位的AT&T和ROBC(本地貝爾公司)進行資費管制,對非支配的經營者不管制的“非對稱管制”政策。隨著競爭的不斷深入,FCC也采取了逐步放松管制的政策,于1989年取消了對AT&T報酬率控制的管制,改為價格上限方式,AT&T可根據(jù)市場的情況自由定價。到了1996年,FCC放開了對AT&T的所有資費管制,使AT&T和其它電信公司一樣可根據(jù)市場的需求自由定價。
對RBOC的管制,FCC在1991年對RBOC所收取的長途公司接續(xù)費的管制上,采取了價格上限方式。與AT&T價格上限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:FCC規(guī)定如果RBOC的報酬率超出所規(guī)定的值,RBOC就必須將超出的部分還給用戶。FCC還將對RBOC的價格上限GNP-IP-X的X值分兩種,X=3.3%和X=4.3%,由電話公司自己選擇采用哪個X。選擇不同的X所要求返還給用戶的利益有所不同。1995年,FCC又修改了對RBOC的管制政策,將對X的選擇增加到三檔:4.0%、4.7%、5.3%。選擇5.3%的公司不需要對用戶返還利益。1997年,FCC將價格上限一律改為6.5%,并取消了利益返還政策。
歐盟模式
歐盟在2002年先后頒布了以下幾個新的指令,以促進歐盟電信市場的自由化和電信政策的一體化:第一,一般性授權原則代替了許可證制度;第二,減少不必要的行業(yè)特殊管制,只有在競爭法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,才能適用行業(yè)特殊管制;第三,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安排,保證歐盟電信管制一體化。
歐盟目前放松了市場準入的限制,價格控制也只被限制在網(wǎng)絡批發(fā)業(yè)務上,而零售資費則幾乎完全放開。但是,放開競爭之后卻出現(xiàn)了許多新的問題,主要是不正當競爭問題。歐盟2002年新的管制框架的確立指明了資費管制的方向,即未來的電信資費管制越來越效法一般競爭法原則。管制機構應當更加貼近不同的市場,更詳細了解市場在競爭環(huán)境下的多樣性,從而采取正確的干預措施來保證競爭的公平性。
日本模式
日本2001年修改《電氣通信事業(yè)法》時,預先指定壟斷市場的電信運營商,并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行為管制。
政府規(guī)定不論是第一類還是第二類運營商中的主導者都要禁止下列行為:濫用通過互聯(lián)業(yè)務獲得的信息;在電信業(yè)務方面,對特定電信運營商提供不正當?shù)膬?yōu)先待遇及利益,或者提供不正當?shù)牟焕黾皯美?;對其他電信運營商包括內容提供商、電信設備制造商及銷售商的業(yè)務實施不正當規(guī)定或干涉。
日本總務省的資費管制,原則上對非主導運營商采取相對協(xié)商制。
對主導運營商采取合同條款制必須得到認可,并繼續(xù)維持公共義務,根據(jù)競爭狀況,政府的管制政策是在大幅度放松對主導運營商的管制,盡量放松資費、業(yè)務等方面的管制;對主導運營商繼續(xù)維持公共義務,根據(jù)競爭狀況,逐步實行相對協(xié)商制。此外,對資費管制的政策正在研究之中。
澳大利亞模式
在澳大利亞,價格管制被認為是用于保護消費者的一項主要措施。價格管制在1989年開始實施。
澳大利亞的價格管制對象是Telstra,管制的業(yè)務主要是本地電話業(yè)務和網(wǎng)絡接入業(yè)務。
從那時候起,Telstra的許多電話業(yè)務一直受到價格管制。當前的價格管制安排仍主要是對Telstra資費的上限管制。各類CPI-X的價格上限管制都是為了實現(xiàn)有效的定價。
CPI-X的根本原則是:價格的變化應該反映單位成本的變化。
CPI-X價格上限管制用于:一是限制Telstra設置高于成本價價格的能力;二是激勵Telstra為了滿足價格管制的義務而努力提高成本效率;三是允許Telstra對價格進行再平衡以獲取更高的效率 三依中文網(wǎng) www.3eeezw.com 三依中文網(wǎng)。